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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角度看低价药政策

发布时间:2014-12-16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新一轮医改以来,药价虚高一直被社会各界视为“看病贵”的罪魁祸首。为此,政府部门也一直在探索着药价管控的措施。今年五月,国家发改委先是放开低价药药价,近期又有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向各省物价部门下发征求意见稿,讨论全面放开药品价格”,这一连串的动作,已经成为医药行业探讨的热点。针对当前药品价格管理的现状与低价药未来发展趋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涛在本期“专家谈医保”栏目谈了自己的看法。

  价格管理体系的现状

  “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改委管理的三类价格,分别是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政府限价、企业自主定价,多数外企和独家中药企业一般适用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二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发布的中标采购价格。三是医保支付价格。这三个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价格进行管理,发改委确定最高零售价,政府集中采购是通过市场供需进行砍价,医保则依据实际支付能力在中标的基础上确认支付标准。三类政策执行的先后顺序为发改委、招标、医保,医保是药品最终的买单方,也是最终价格的实施者,把价格政策变为了实际的财务支出,承担价格管理带来的结果。”张涛介绍。

  低价药政策的管理目标何在?

  张涛说:“低价药其实是相对高价药而言的,其出现是现行价格管理体制造成的结果,多年来多轮的降价和部分药物的单独定价政策不断拉大药品之间的价格水平,逐渐形成低价药和高价药两大阵营。像罗氏公司生产的罗氏芬、辉瑞公司生产的大扶康价格较高,而其在国内的仿制品价格则要低得多。类似功效相仿的同类但不同通用名的药品,由于价格政策的不同,其价格的差异就更大。

  “低价药政策的出台是对药品价格政策体系的调整。列入政策范围的多是属于市场必需且供不应求的治疗性药物。单独出台低价药政策重点是要解决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希望通过适度放开部分药品价格,达到增加各方利润,提高生产这类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相关的流通环节的积极性,保证临床供应。其二是提高临床低价药的用量,即可适度减少高价药使用,降低药品费,减少医保基金和患者的资金负担。”

  药品的价值二重性决定了低价药的命运

  市场经济中的任何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两个基本属性,药品也不例外。可以肯定的是,“低价药”使用价值较高,临床上有着刚性需求,但是由于传统价格管理机制,导致其价格不断下降,相关各方获利微薄,其商业价值逐渐降低。甚至造成其退出市场。

  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上高价药则供应充足。分析其中原因,现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下,高价药会造成药品费用持续增长,进而为相关各方带来更多利益。现实情况也是疗效相同而价格较高的药品好卖。而这种情形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我国的创新药极少,多数药品的更新换代都不是创新,只是在换汤不换药的基础上提了价格而已。

  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已经使药品的商业价值超越了使用价值。要想让使用价值高的低价药回归市场,首先要使低价药的价格回归市场。

  结合药品价格即将全面放开的消息,低价药将成为“有价格限制的市场经济”,而高价药则会成为“完全放开的市场经济”。两相博弈,低价药极有可能由于缺乏更充分的商业空间而最终败下阵来。对于医保而言,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政策背景下,价格如果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势必导致药品使用数量的下降,影响临床供应和患者用药保障。张涛告诉记者。

  在药价即将全面放开的背景下,引导医生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才是低价药生存之本。

  张涛指出:“医疗链条中的趋利行为主要体现在生产、流通和终端销售等环节。医生是药品临床使用的决定者,从市场角度看,也是市场终端销售的最重要部分。‘回扣’等不规范商业行为,让医生已经成为商业环节的受益方。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何药品价格不断攀高,高价药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低价药使用范围不断缩小。”

  说到根本,低价药政策的初衷是要让药品的使用价值主导临床应用。但是在现今的医疗商业状况下和价格政策下,低价药还是无法避免被高价药淘汰的命运。让低价药回归市场,让使用价值主导医疗行为,单纯的一个低价药政策很难达到目的,还应当注重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在打击医疗过程中的非法商业行为的同时,要提高诊疗费标准,体现医生价值,实现疏堵结合,激励行业良性发展。“健康所系,生命相托”,医疗本是一个仁心仁术的职业,不应成为商业主导的市场,更不能拿看病当生意做。

文/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